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工作纪律
一、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二、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不得为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
2、私放劳教人员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劳教人员逃跑;
3、体罚、虐待劳教人员;
4、侮辱劳教人员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劳教人员;
6、为谋取私利,利用劳教人员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管教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