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
1、劳教人员有提出申诉、控告、行政复议和诉讼、检举的权利;
2、劳教人员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3、劳教人员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
4、劳教人员有对劳教所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5、劳教人员有在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
6、劳教人员有维持身体健康、有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
7、劳教人员有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8、劳教人员有受教育的权利;
9、信教的劳教人员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权利;
10、劳教人员享有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11、劳教人员享有未被依法限制的其它法定权利。
二、劳教人员的基本义务:
1、劳教人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教养机关统一制定的所规纪律的义务;
2、劳教人员有服从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管理的义务;
3、劳教人员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
4、劳教人员有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义务;
5、劳教人员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6、劳教人员有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
7、劳教人员有检举违法犯罪的义务;
8、劳教人员有自觉维护所内正常秩序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