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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等奖惩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05-07-1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643

  对劳教人员减期、延期等奖惩的有关规定

  一、对劳教人员奖惩的内容: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教五种;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

  二、奖惩的条件。

  1、奖励的条件。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奖励: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的;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属实的;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厉行节约、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的;有其它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2、惩罚的条件。劳教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惩罚: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传授犯罪伎俩或教唆他人违法,情节较轻的;逃跑、组织逃跑或逃跑作案情节较轻的;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行为,精节较轻的;造谣惑众、蓄意破坏或行凶报复,情节较轻的;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实施奖惩的程序:

  1、对劳教人员的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2、对劳教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期和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由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批;减期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3、减期和提前解教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减期和提前解教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不得超过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三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4、奖惩决定向劳教人员宣布,经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5、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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