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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调解
[发布日期: 2010-02-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628

      本报讯(记者 朱晓露)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除申请仲裁外,还可申请调解。记者昨天了解到,市律师协会与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调解中心,在全国率先试点由律师担任调解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今年,我市将在13个区县全面推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调解工作。

 

      今年50多岁的刘雨峡(化名)是我市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002年,刘雨峡应聘到我市某医院,被安排在药剂科从事配药工作。去年9月,他因工资待遇太低向医院提出涨工资,遭到拒绝。结果,医院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的情况下就解雇了他。

 

     刘雨峡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医院的解雇行为违法,并要求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下区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并没有像往常那样安排庭审。仲裁员在征得刘雨峡和医院的同意后,将此案转给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调解中心,由当天值班的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建栋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医院表示,刘雨峡是下岗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医院与他只构成劳务关系,此案不属于劳动纠纷。

 

    “刘雨峡虽然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的合法劳动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汪建栋律师告知医院,不能推卸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对于刘雨峡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汪建栋解释说,由于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不得要求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过调解,医院一次性补偿刘雨峡1400元,刘雨峡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据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调解中心自去年91日成立以来,共主持调解案件300多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2%

 

  市律师协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许勇向记者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打劳动争议官司要走“一裁二审”的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双方可再起诉到法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再提起上诉。这种司法程序会导致一旦用人单位有意拖延,劳动者就不得不花上一年多时间打官司的尴尬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星旅表示,由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分别有代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经历,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能准确把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有利于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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