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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之我见
[发布日期: 2010-04-06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563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常年顾问是律师业务之一。现实中往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后,对如何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及企业自身行业的需求不能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企业也不知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有的企业聘请律师只知道有“官司”找律师,而在平时经营决策时其行为是否合法从不找律师 。现本人根据数十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历浅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之我见。

一、为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最重要的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当好法律参谋。

企业无论是项目投资,对外合作还是重大事情的决策,往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领导班子作出决定,那么该决定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说尤为重要,而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此就应当在企业作出决定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企业所作出的决策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南京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某种产品,该产品的图纸设计由上海公司负责,生产出的产品由其向境外包销,产品的生产由南京公司负责,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境外公司的质量要求,对此约定看似平等,实际上存在着不平等和隐藏着纠纷,因图纸系上海公司设计,安理南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只要达到上海公司所设计图纸的要求,就是合格产品,而上海公司要求南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境外公司的质量要求,且不说境外公司是什么质量要求,南京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晓,如果协议生效后,南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图纸要求,而不符合境外公司的质量要求,那必然引起纠纷,而引起纠纷后真正受损的是南京公司,对此约定顾问律师必须指出系不合理和不对等的约定,并加以修改,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法律意见。

目前企业自设立到经营过程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抽逃注册资本,损害股东的权益等不合法行为。有的企业股东出资设立后,时间不长就抽逃注册资本,对此问题顾问律师发现后不能不管不问,应当用书面形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全体股东指出其抽逃注册资本的后果,即抽逃注册资本股东在民事法律上的责任和刑事法律上的后果。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抽逃注册资本所要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并不知晓,待承担法律责任后方后悔莫及,所以律师对其宣传及及时制止尤为重要。

另,我国现行企业都应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自身的行为,特别是股东应充分享有《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现实中有些企业,特别是由国有公司或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公司改制后的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所有制形式也产生了变化,该种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控股股东一言堂,公司有利润也数年不分红,股东应有的知情权、表决权均得不到保障,而部分股东对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也不清楚。对此情况,作为顾问律师应以书面形式建议控股股东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企业,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企业召集全体股东认真学习《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三、充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进行用工,现在有部分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用工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交纳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伤事故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和处理,企业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导致企业员工不稳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出现了这种后果,应当说是企业不依法对待职工所产生的问题,遇有上述情况,顾问律师虽然是企业所聘请的,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书面建设企业在用工及职工的福利待遇上均应严格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否则最终受损的是企业,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明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待职工,所要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并言明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也是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业务之一,要做好该项工作确实要不断地学习和探讨,以上只是本人在实践中的感受,望同行予以指正。


陈贵荣

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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