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市司法局专门下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
《意见》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制度建设、鉴定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对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鉴定机构要有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所需要的接待室、鉴定室、实验室、检查室、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并对“七室”的面积、办公设施配备、网络化建设、经费和交通工具等做出具体规定;要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规定和要求配齐必需的鉴定设备,新准入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仪器设备。要求各鉴定机构建立执业公开制度,将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许可证、鉴定范围和流程、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照片及《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等上墙公示;建立和完善受理登记、保密、回避、鉴定意见审查等制度,基本形成鉴定人出庭、投诉查处、错鉴追究、档案管理、鉴定质量反馈(回访)、学习培训、财务和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岗位职责,确保人员到岗到位。要求各鉴定机构严格落实司法鉴定程序文书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到接受委托、指派鉴定人、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文书格式、档案管理的“六个统一”;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复核、审批签发三级审查和重大疑难案件专家会鉴制度;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鉴定质量;积极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要按照《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案(事)一卷”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档案的存放、保管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要进行登记,并做好保密工作。
(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