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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272

 

 

关于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通知

 

根据部、厅通知精神,现就南京考区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09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或者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成绩达到放宽后的合格分数线(西藏为280分,其他为315分)。

二、受理时间

2009723日至730日的工作日内,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三、受理地点

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学会堂5号门二楼大厅。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可由申请人登陆“南京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njsfj.gov.cn),“司法考试”页面中,点击“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下载”,下载在A4纸上,表格内填写的信息不得打印);

22008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

4、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上,一式三份)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按要求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户籍在放宽报名条件地方人员有关申请要求

2008年在我省报考、户籍在放宽地方的人员,应于723日至729日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持身份证件、准考证、户籍证明及成绩通知书,到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学会堂5号门二楼大厅南京市司法考试办公室进行确认,再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大学毕业后本人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资格申请人,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联系电话:025-83226021

 

 

南京市司法考试办公室

00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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