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厅通知精神,现就南京市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或者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成绩达到放宽后的合格分数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合格标准单独确定)。
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的申请人员,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为内地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可向我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受理时间
2010年7月23日起至7月30日期间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在我市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后的合格分数线,请于2010年7月23日至7月27日期间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我市原报名确认地点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互动提醒:
为确保资格申请受理工作有序、准确、高效,我办将按准考证号码分时段相对集中办理,具体为:
7月23日受理准考证号为:0932010100002至0932010101125;
7月26日受理准考证号为:0932010101135至0932010102440;
7月27日受理准考证号为:0932010102444至0932010103564;
7月28日受理准考证号为:0932010103587至0932010104891;
7月29日受理准考证号为:0932010104920至0932010105831。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务必在7月30日(工作日内)前办理申请资格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受理地点
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学会堂5号门2楼大厅(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服务大厅)。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到现场领取填写、张贴照片);
2、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件经审验后当场退回、学历证书原件经省司法厅审验后退回);
4、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上,一式三份);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按要求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联系电话:025-83226021,83617290。
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