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组织领导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杨福明
副组长:王星旅 王淑琴 孙小忠 高海燕
成 员:季翠华 王 忠 胡祥胜 骆光旭 邱金宝
赵锦华 马兴辉 陈 平 宣晓朝 陈勤慧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按照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部署,根据我局具体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希望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一、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局自1997年以来即按照市委、市人大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部门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等。
通过全面推行司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做到制度严密、任务明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局上下要高度重视,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具体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法定职责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按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三类确定行政执法主体。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时,要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明确规定的职责条款依次列出。
2、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范围
具体要求:各业务处室以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全面清理统计。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规章、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排列顺序,列表载明。表格按照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顺序排四列。
3、清理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要求:各业务处室要以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职能和权限。按照下列分类及内容逐项列出本处室所具有的各项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权的处室,要明确具体的列出:行政许可的内容、法律依据、许可程序和时限。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停止活动等。有行政处罚权的处室,要明确而具体的列出处罚的情形、种类、法律依据、程序和期限。一个违法行为有多项处罚依据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等级次序列出。
(3)行政强制。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代为恢复原状等。有行政强制权的处室,要明确具体地列出强制的情形、种类、法律依据。
(4)其他类。指在上述类型之外的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他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审核、初审)、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等。具有上述行政管理权限的处室也要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时限等。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各业务处室要将法定职权科学合理地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分解时要按照岗位分解,而不是按照人员分解。通过分解执法职权使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
(1)健全领导决策责任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3)建立行政执法目标评议考核制度;
(4)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救济机制;
(6)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四、方法步骤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牵头组织,各业务处室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具体组织落实。
第一阶段:成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拟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布置组织实施工作。(2006年1月2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第二阶段:各业务处室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梳理分解。(2006年2月15日前完成,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
第三阶段:审核汇总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2月28日前,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第四阶段: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及分解的行政执法职权,建立完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制度及考核评议制度。(2006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部门: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
南京市司法局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 法定行政机关
(一)南京市司法局
法律依据:
18.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
19.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3-5条
20.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3条
2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3条
南京市司法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20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 2002.2.1 |
21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2.7.8 |
22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 司法部 | 2005.9.1 |
23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3.30 |
24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司法部 | 2005.5.24 |
第三部分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共1项)
二十九、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更换新证书的受理、初审、发放
法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
三十、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持有人的年度备案
法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三十一、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的变更备案
法律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三十二、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受理
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合格的人员,向考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由其按规定程序审查上报。
四十、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及表彰或奖励
法律依据:
《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四)协调、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