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为南京某铁路铸造厂依法维权
2009-06-30
在南京某铁路铸造厂诉北京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历时9个月,经历多个回合。双方从2006年以来陆续签定的四份订购合同,这4份合同的的标的都是向南京某铁路铸造厂订购有具体技术要求的“承载鞍”,其开票总价值为5356800元,对方已承兑支付4728188元,再加上对方签约代理人向南京某铁路铸造厂借款149000元,总欠款达到777611元。如果这笔费用让南京某铁路铸造厂承担,不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企业的经营风险将加大。起初合同的性质是按照买卖合同来处理的。就诉讼管辖而言,送达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北京),可是就运输费用承担而言,该费用发生前的货物交付地(即代办托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南京栖霞区)。这个互为矛盾的条款为本案的管辖争议埋下了争执不休的种子。所幸在纠纷处理的条款上,经对方事后同意,在南京某铁路铸造厂的合同上又补充约定了仲裁管辖地为南京,然而因为没有同时在双方的合同文本上补充,这就为对方否定该仲裁条款留下了隐患。仲裁遇挫后,为了维护南京某铁路铸造厂的合法权益,盘城法律服务所重新组织证据起诉,遭到对方的再次异议,于是又上诉至南京中院。
在南京中院盘城法律服务所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将本案买卖合同的性质定论在“加工承揽合同”上。据此,南京中院做出合同履行地为南京等有利于南京某铁路铸造厂终审判决,从而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
来源:浦口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