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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 2007-08-07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258

 

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的几点思考


2007-8-7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性等方面转化,并呈上升趋势,已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牵动着千家万户,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省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公安厅于年月日联合下发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文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根据近1年的实践,笔者就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要求,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前调查,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街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所负责走访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价报告后报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审核,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与问题:
  1、委托调查时间仓促。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但由于我区地域广、人口多、街镇司法所较分散,函件传送时间长,在5-7个工作日完成比较困难,专车传递也没有这个条件。司法所收到函件一般需要3-4天的时间,然后走访监护人、村(居)、学校(单位)等,如果遇到要走访的对象还好,如果遇不到又要2-3天的时间,最后传递到人民法院又要3-4天的时间,所以5-7个工作日内很难完成委托材料的调查与传递。
  2、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按照省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要求,司法所人员配备必需达到3人以上,由于我区司法所管理体制未完全调整到位,司法所人员实行双管,主要以街镇管理为主,很难保障司法所人员到位(司法所人员都有吸税引税任务),从而出现了司法所人员在编不在岗、专职不能专用的现象。
  3、办公经费及装备设施无保障。为了缓解区财政压力,区政府办转发了区财政局与司法局《关于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意见》,要求各街镇解决社区矫正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但我区大部分街镇没有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于缺乏经费保障,致使各街镇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通讯联络、谈话、走访调查、矫正教育、对矫正工作者和矫正志愿者的培训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从而影响了审前调查走访的质量与时效(无调查走访交通工具和调查资料费用)。
  4、审前调查滞后,出现先判后补调查评价报告现象。按照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人身特性和根据委托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价意见进行审判。但是出现了法院在未收到矫正工作机构的调查评价意见报告就进行审判判决,然后补办调查评价报告的现象。
  5、协调、沟通不到位。开展审前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应做好审前调查对象预告,事先通知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委托调查准备(及早掌握调查对象人员动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委托调查函刚到,明、后天就要开庭审判的现象(根本来不及调查)。应该建立协调组织,落实定期例会制度,通报调查工作情况,以便改进工作方法。

  二、做好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的建议 

  1、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的力度。审前调查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效果,为此适当延长委托调查的时间是必要的。
  2、充实司法所人员,保障调查工作经费。司法所在新形势下承担九项职能,任务比较繁重,搞好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必须充实司法所人员,同时提供调查走访工作经费(人民法院解决一部分,司法局解决一部分)。
  3、改进工作方法,把审前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或司法所,要认真落实审前调查工作制度,把好审前调查质量关;人民法院要确实把审前调查评价意见作为审判时的参考依据,不在出现在未收到矫正工作机构的调查评价意见报告就进行开庭审判,然后补办调查评价报告的现象。
  4、建立审前调查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审前调查工作例会,通报审前调查工作情况,改进审前调查评估质量。(六合区司法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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