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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5-11-2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609


南京市司法局

宁司 [2005] 46号


南京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
    (一) 代拟的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件草案;
    (二) 本局制定并由政府转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以本局名义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等;
    (四)对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五)对其他部门法律性文件征求意见文函的答复;
    (六)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立项、审议、签署、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底提出。
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特殊情况,经局长同意后可调整制定计划。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批准后,由相关职能处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经分管局长签署同意后,送政策法规处论证、审核。审核后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复核。复核后,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报局长签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当事人查阅。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原则通过,但需要部分修改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修改后交送局长签发。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由相关职能处室重新起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用语应当规范、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准确、规范。

    第九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立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论证、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宁司规”的形式发布。
    各业务处室不得以本局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代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文件草案的拟订程序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由职能处室交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备案(备案文本一式五份)。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汇编一次,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编印。各职能处室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四条  对其他部门法律性文件征求意见文函的答复,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职能处室拟定答复意见,对于重要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召开研讨会,修改意见应向局领导汇报,按期反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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