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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议制度实现法制化
[发布日期: 2010-01-2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56

    为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合(审)”与“议”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院合议制度逐步走向法制化。

 合议制度是我国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集合议庭全体成员集体智慧与意志的审判形式。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存在的承办人制度、案多人少等诸多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审分离”、责任追究难等问题,导致合议制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人员的平等参与权、合议庭成员权利义务、建立合议制度考评机制、责任追究等作了详细具体规定。

 最高法院的《规定》对合议庭人员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即“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为充分发挥每一个合议庭成员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规定》还对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人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进一步避免“议而不审”发生。二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进一步避免“审而不议”想象出现。三是“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为合议庭成员勇于评议、敢于评议提供保障。

 同时该《规定》对各级法院建立合议制度落实情况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合议庭组成 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山东青州人大 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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