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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五亮点”彰显人文关怀
[发布日期: 2010-01-2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343

    今天(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纵观《条例》全文,与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亮点”频现,彰显人文关怀。

 亮点一,需90%以上同意。《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危房改造,取得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说明危房改造已是民心所向,充分体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为和谐征收奠定了基础。

 亮点二,严禁“暴力征收”。《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更能体现征收搬迁的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亮点三,房屋征收“公开透明”。《条例》第二章对房屋的征收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即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征求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规定了救济程序,即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程序“公开透明”,畅通民众诉求表达渠道,民心顺了,和谐征收必将不远。

 亮点四,补偿方式“灵活多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并规定,房屋补偿价格按市场价格评估,即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20条)切实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五,界定“公共利益”,规制政府行为。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历来为人所诟病的“公共利益”界定比明确的问题,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基本得到解决。《条例》专设第三条,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即“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了征收范围,规制了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借“公共利益”之便,损害本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实现“和谐征收”为目的,彰显了征收理性和对被征收人的“人文关怀”, 《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实施后,必将对我国的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山东青州人大 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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