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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用名人做宣传侵权
[发布日期: 2010-01-3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98

2010/01/09 22:54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奥巴马长城照成服装公司“活招牌”被要求撤下同样在我国———

  新闻点击

  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总统奥巴马6日登上纽约时报广场一则大幅户外广告,变身服装品牌“代言人”。

  但白宫方面说,这家服装公司并未获得授权使用总统肖像,白宫将要求制作方撤掉广告。

  这则广告以奥巴马2009年11月访问中国期间游览长城的一张照片为素材。

  广告中,奥巴马身穿黑色大衣摆出超酷姿势,背景为八达岭长城。

  奥巴马身旁广告语写道:“时尚领袖。”广告左侧则注明大衣品牌Weather-proof。

  法律看点

  在我国,名人身穿某个品牌的服装,或使用某个品牌的用品,这是事实,商家能否以此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

  法律解读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说,根据《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名人身穿某品牌的服装或者使用某品牌的用品是事实的前提下,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是可以采用名人做广告宣传的,但应当事先取得该名人的书面同意。

  在我国,如果没有事先经过该名人的书面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根据《广告法》第47条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能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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