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解决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该司法解释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财产刑在执行上存在诸多难题。据介绍,中国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执行率很低。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全国的平均率也不高。而最高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判决“打白条”现象,使财产刑的判决得到切实执行,真正发挥财产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当中的作用。相信随着《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正式实施,财产刑执行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问题会出现明显好转。
这次最商法颁布实施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共有13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刑执行权全归一审法院
《规定》明确,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纠纷中一般都是原告就被告原则。这个原则是我国诉讼法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选择诉讼法院管辖时所依据的一个原则,即原告起诉被告一般要到被告所在地(住所地、居所地、主营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工商登记所在地等)法院进行起诉审理。因此,《规定》中明确,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有利于财产刑的执行,因为一审法院一般跟财产所在地关系密切,能更好的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财产刑执行可以参照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其实这一规定也是对应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中止、中断等程序有着很详细的规定,财产刑的执行参照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非常好,不仅有利于财产刑的更顺利执行,也减少了重复立法。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规定》明确,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另外《规定》还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遇灾祸或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法院可以减免罚金刑《规定》明确,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被执行人无力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减免,有利于对被执行人的教育改造。(作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恺)
文章来源: 中国网